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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也许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所在区法院申请宣布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紧张儿子万毕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一样意宣布儿子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的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布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张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张立言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1998年4月2曰,张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
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曰不慎跌入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所有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将记录下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规定撤销对张毅的死亡宣布,同步诉请对张毅的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的所有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提醒:
1、死亡宣布的时间;
2、申请宣布死亡的主体及另一方面序;
3、申请撤销死亡宣布的问题;
4、申请撤销死亡宣布时,该人已经死亡,怎么处理;
5、被宣布死亡人在被宣布死亡期间实行的行为(遗嘱)与否有效;
6、上述遗嘱能否发生效力;
7、张立言的诉讼祈求能否成立,案件应怎样处理。
参照答案:
1、驳回张立言所提出的撤销对张毅死亡宣布的申请;
2、张毅生前所立遗嘱有效,但由于张璐先于遗嘱人死亡,该遗嘱不发生效力,原死亡宣布仍然有效,遗产不根据张毅实际死亡时间重新继承。
法律理由:与宣布失踪不一样的是宣布死亡的申请人有申请次序的限制;撤销死亡宣布必须以撤销时仍然生存为前提;由于被宣布人实际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布死亡的法后果相抵触,因此,被宣布人在宣布死亡期间所立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由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不发生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毅死亡时,张立言是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能否宣布死亡
王某的丈夫刘某在1996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而畏罪潜逃,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王某想到法院申请宣布刘某死亡,但有人却认为因犯罪而潜逃的人是不能宣布死亡的,否则会使其逃避刑罚。
问:王某可否申请宣布其丈夫死亡?
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什么权
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愈,1998年与王某结婚。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市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超车,导致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水沟中,王某经急救无效死亡。2月,姜某生下一女婴王平。很快,姜某因过度悲伤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从此不能自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立即做出了处理。通过鉴定,认定事故由刘某负完全责任。其后,交警队又主持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未能达到任何协议。3月,姜某与其女王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赔偿医院急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姜某与王平的生活费,合计12万元。
而农工商联合企业则辩称,王平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主线不是王某生前所抚养的人,因此,不应承担起生活费。
问:农工商联合企业的理由能否成立?
个体户的债务承担案
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公务员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某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以个人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曰,韦成海以小卖部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曰,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所有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规定还款时,申小娟说,,而她一直不一样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所有出自他自已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公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尚有自已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法院起诉。
提醒:
1、韦成海的小卖部与否应当由家庭财产承当责任;
2、与否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小卖部的责任。
(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42、43条。)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重要部分供家庭组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企业债务清偿案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企业,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已的出资。
1998年1月,网络企业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企业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余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企业购置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企业因此宣布破产。
网络企业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企业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规定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一样意,便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