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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rjmy2261 2015/5/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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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证概念,种类和设立
保证的概念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第三人是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实际上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之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但该债权人是保证人的普通债权人,在地位上劣后于在该保证人特定财产上已设置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种类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单独保证,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定期保证,不定期保证
有限保证,无限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将来债务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
保证的设立
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的积极资格
①具有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下列三类人可为保证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具体范围见担保法解释15条)
②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其他组织见担保法解释第15条
CASE:甲欠乙10万元,甲之友丙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此时丙自有财产不足10万元。后甲不能清偿,乙诉至法院要求丙清偿10万元。丙在答辩状中称:本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请免除我的保证责任。问:法院如何处理丙的答辩请求?
不予支持
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例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担保法第9条例外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保法第10条有效担保法解释第17条有效担保法第29条无效

保证合同特征
要式(担保法第13条)
单务、无偿
从合同
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CASE:Q甲欠乙100万元。甲请丙作为保证人,并约定,若丙作保证人,甲支付2万元。丙应允,与乙签了保证合同。问:本案的保证合同为无偿合同吗?是单务合同吗?
A: 单务、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担保法13,担保法解释22
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
Case Q: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做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08-3-53)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带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A:ABC
保证欺诈
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担保法》第30条)
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担保法》第30条)
主债务人欺、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担保法解释》第40条)
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可撤销;保证人、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1条)
Case : 甲乃一皮包公司,与外地一彩电生产大王乙公司欲签订购销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