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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长安资产展业的优劣势
长安资产简介
各种具体业务模式
合作的基本流程
貳
壹
叁
肆
长安资产的特征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安资产)成立于12年12月11日,是华东地区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公司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资。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设立,从事于二级市场及衍生品、非上市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投资业务。公司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第四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长安基金
长安资产
长安国际信托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总部:西安
总部:上海
总部:上海
100%控股
实际控制人
长安资产的组织架构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始展业。
截止2月8日前,累计已确定可落地项目4单。
外包长安信托把控
与长安信托投资管理部同属一个团队,灵活运用信托公司各类资源
长安资产的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基金子公司可通过基金专户实现)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后续颁布的券商资管新型工具也都适用于基金子公司)
投资范围从原有的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资本市场)延伸到非标的债权、财产权(产业市场),实现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从而取得“小信托牌照”
大资产管理行业之门正在开启,券商与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形成竞争与合作的格局。
长安资产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七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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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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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一:事后备案制
优势二:无净资本要求
监管环境宽松,没有净资本管理,有成本优势。
而且随着银证合作的监管趋紧,银基合作未来还有很大空间
(一)单一信托(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
(1)金融产品投资
①股指期货类产品
%
②债券投资类产品
不低于2‰
③国内信用证收益权
%
④其他
%
(2)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不低于1%+浮动报酬
(3)其他投资(如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产品等)
不低于1%
2、融资类信托
(1)房地产类融资:
①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
②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不低于2%
(2)其他融资类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
不低于1%
3、事务类信托(主要为年金业务、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等)
%
对比信托监管的定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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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势三:客户准入门槛降低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优势四:可通过交易平台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