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从司法考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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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字体为笔者评析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1 年 11 月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本司法解释一旦正式通过,必为司法考试重点考察对象,这从其制定依据(均为全
国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其跨度(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且实体法覆盖到民
法中最重要的几部基本法律)可见一斑。〕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
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从本款可见,送货单、收货单、
结算单、发票书面凭证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
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就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这一问题,确认函、确认书等文件的证明力要高于前款中
的送货单等文件。〕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
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注意,不是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
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实务中的认购书等书面文件进行
法律上的定性,实现了预约合同的类型化。类型化是立法精细和日趋成熟的一种表现。〕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查本条第 1 款,若当事人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即使最后未得到追认、亦未取得
处分权,该合同亦非无效;虽然“非无效”有很多种类(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但
从本条第 2 款来看,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显然是希望以有效待之,因买受人可以在不解除合同
的前提下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在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反复讨论,争议极大。因其直接涉及如何对待《合同法》
第 51 条的问题。从目前的条文表述来看,尽管并未直接认定无权处分场合的买卖合同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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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从司法考试的角度
效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委婉地承认了这一点。本司法解释最终通过的时候是否能保持本条现
有表述,尚有待观望。但无论最终的模样如何,本条必是出题者长期青睐的对象,这一点是
无疑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