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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协议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总公司协议管理办法》等协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及在各项业务活动、普通民事活动、劳动用工、平常采购等活动对外签订的协议、协议、意向书等书面文献。
公司单方面对外出具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声明、说明、证明、承诺、公告等书面文献参照本细则管理。
公司不是协议签约主体,但协议内容对本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该协议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制度规定,对协议的制定、审查、签订、履行以及保管等各个环节进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第五条 公司签订的协议分为示范协议与非示范协议。
示范协议,是指总公司事先对协议内容、体例和格式进行统一制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反复使用,并以公文形式发布的协议。
非示范协议,是指公司各级机构使用的除示范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是指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各二级公司法律职能部门。
本细则所称协议承办部门,是指因履行其经营及管理职能,负责具体协议的谈判、签订或履行的部门或机构。
第七条 公司协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全流程管理原则。协议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制度规定,对协议制定、发布、使用、谈判、审查、签订、履行、保管、纠纷解决、监管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
(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归口负责协议管理工作,协议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总公司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协议管理职责。
(三)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业务发展原则。协议管理应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操作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有效维护本行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合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是公司协议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涉及:
(一)制定合用于公司辖内的协议管理细则,对公司协议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协调;
(二)根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示范协议的制定、维护及协议法律审查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协议管理规定和工作的实行及执行情况;
(四)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规定的其他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是各二级公司的协议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涉及:
(一)对本机构协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协议法律审查工作;如审查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义务重大的协议,需报送公司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应先由异地机构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前置审查。
(三)负责辖内示范协议制定的前置审查。
(四)负责总公司示范协议的维护、协议法律审查等工作,针对总公司示范协议部分条款修改涉及限制本行重要权利、增长本行重大义务的情况应报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五)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规定的其他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是协议条款技术性、业务性审核的部门,具体职责涉及:
(一)根据总公司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审核协议承办部门提交协议的业务合规性及技术性审核;
(二)根据业务需要,负责协助协议承办部门起草非格式协议并提交法律与合规部职能部门审定;
(三)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规定的其他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协议承办部门是协议的需求方和使用者,具体职责涉及:
(一)负责业务协议的选用、起草、资信调查、谈判、业务审查、订立、履行、保管等工作;
(二)负责协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的审查,贯彻业务审批部门以及协议法律审查意见;
(三)本细则规定或总公司规定的其他协议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司示范协议制定
第十三条 公司示范协议由公司法律与合规部(以下简称“示范协议制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示范协议的制定应充足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或下级分支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应向有关领域专家征求意见或聘请外部律师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示范协议的发布重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示范协议制定部门以公文方式单独发布;
(二)由示范协议制定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以公文方式联合发布;
(三)由各二级公司、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发起,经示范协议制定部门审核批准后,与业务管理制度一并作为发文告知的附件以公文方式发布。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不得单独发布示范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负责以下示范协议的制定:
(一)合用于公司辖内的示范协议;
(二)公司部门或经营机构提请制定的示范协议;
(三)其他应由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制定的示范协议。
第十七条 公司辖内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认为需要制定示范协议文本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示范协议制定部门提出制定需求,并提供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或制度文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范措施和协议草案等材料。协议草案内容应涉及具体业务条款、各方权利义务条款等内容,并保证符合监管政策及本行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