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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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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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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进口信用证
第一节对新客户的初审
一、合规文件审核
(一)对首次来我行办理进口业务的客户, 应要求其向我行提交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如需);
3、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4、使用我行统一制定的客户档案资料卡,在资料卡上,客户需列明:
(1)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
(2)列明各类业务被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如需),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资料卡背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3)客户的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必要时需到工商管理部门核验印鉴;
(4)客户承诺在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企业被授权人员及/或各类印模、签样、授权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我行办理更改、补充。
其中更改公司法人代表,应出具董事会决议;公司更名,应出具上级机关批文。
(二)对客户提交的以上资料审核后,建立客户档案。
二、建立客户档案
根据客户提供的以上资料建立客户基本档案,按照客户顺序编号,妥善保管,以备查核。客户基本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年检栏是否盖年检章;
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如有);
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客户中、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司公章);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复印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金融机构除外);
贷款卡(复印件)
其他资料。
第二节进口信用证
一、开证
(一)受理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开立进口信用证的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1、开证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
2、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3、国内销售合同(如进口商品用于境内销售的)/出口销售合同(如进口商品用于复出口的)/有关的项目批文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进口商品属于项目工程进口的)(如需);
4、若进口商品或进口单位涉及我国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或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凭证;
5、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6、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7、购买外汇申请书或付汇申请书;
8、其他合规性文件。
(二)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为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已经过外汇局“真实性审查”或“不在名录”审查的进口单位。
(三)经办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应使用我行统一格式,加盖预留印鉴。经办人员应审核以下必填内容:
(1)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2)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3)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应尽量采用SWIFT方式开出);
(4)受益人应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及措词等,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5)货物名称及其描述、价格条款等;
(6)起运港和目的港及转运港(如需),但目的港需在境内,经外管局批准者除外;
(7)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8)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最后的装船日期。
(9)特殊条款,如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