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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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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标准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局部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打算》〔公布日期:2025 年 6 月 28 日 实施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废止
〔缘由: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章》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止或者被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章
〔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
名目
第一章 概则
其次章 直升机近海飞行有关人员第一节 经营治理人员
其次节 空勤人员
第三节 机务维护人员
第四节 船〔平〕台安全员
第三章 直升机证件和设备要求第一节 直升机证件
其次节 直升机设备要求第三节 应急救生设备 第四节 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直升机海上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海上飞行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
其次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一节其次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
高度规定天气标准载重规定
油量计算及备份油量规定其他飞行规定
海上应急飞行
船〔平〕台加注燃油的规定海上救援飞行
海上飞行直升机作业机场的根本要求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选建原则
场址的选择
起降区、接地坪及外围区起飞航道的净空要求
场面布局和要求
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验收现场治理
船〔平〕台起降甲板设施
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章》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实施直升机近海飞行的依据。凡在中注册的各直升机公司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凡经中国政府允许的中外企业,在中国近海执行飞行任务都必需遵守本规章。凡制定近海飞行的具体规章制度,都不得违反本规章的规定。
其次条 直升机近海飞行,是指与海岸线距离200海里范围内的,陆地与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台〔舰船着陆甲板〕或固定式钻井平台〔以下简称船台或平台〕 之间的飞行,以及船〔平〕台之间的飞行。
第三条 保证飞行安全是完成近海飞行任务的前提。海上飞行状况简单,导航设施少,缺乏气象资料,着陆船〔平〕台距障碍物近,起降甲板面积小,起飞、着陆要求准确。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近海飞行时,必需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效劳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处理好安全与效劳的关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完成飞行任务,不断提高飞行正常性。
其次章 直升机近海飞行有关人员第一节 经营治理人员
第四条 经营治理人员是指各直升机公司负责业务经营、飞行安全、技术培训、机务维护等方面的业务领导人员。
第五条 各直升机公司的经营治理人员,经营直升机近海飞行业务,必需把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处理好经营生产、效劳质量与飞行安全的关系。
凡公司发生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以及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准时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机构〕将对直升机公司的飞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等状况进展检查。
第六条 各直升机公司的经营治理人员,应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搞好直升机近海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公司主管飞行的领导要亲自负责飞行的组织工作,准时
觉察、正确解决飞行和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各直升机公司的经营治理人员,必需抓紧本公司各类人员的技术训练工作,留意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改善直升机海上飞行效劳。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机构〕将定期检查各直升机公司各类人员的技术状况。
其次节 空勤人员
第八条 凡在中国近海执行飞行任务的直升机驾驶员,必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的驾驶执照,持有外国航空当局颁发的驾驶执照的直升机驾驶员, 必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
第九条 凡具有直升机海上飞行200小时或总飞行500小时,并具有昼间仪表飞行天气标准的正驾驶员,按规定提纲进展训练,带飞时间不少于20小 时,由所在直升机公司申请,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机构〕检查合格后, 方可担当执行近海飞行任务的机长。
第十条 凡海上飞行〔昼间或夜间〕连续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正驾驶员,必需经过检查飞行,合格前方准单独执行〔昼间或夜间〕任务。
正驾驶员因故连续飞行虽未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但公司领导认为需要时,在单独飞行前亦应进展检查带飞。
执行技术检查的人员,应当具有比被检查人员更高的技术水平,至少应当具有相等的技术水平。在检查飞行中,飞行检查人员对飞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对由于技术或操作缘由,造成飞行事故者,中国民用航空局将临时拘留其驾驶执照,待查明缘由后,打算发还或撤消。
各直升机公司的飞行人员,转气象最低条件、转作业飞行工程和改装机型,必需进展严格训练,到达标准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被指定的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每次海上飞行的空勤人员应编成空勤组,空勤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当。假设空勤组有两名正驾驶员,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为机长,并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在执行任务期间,机长对飞行安全、效劳质量和完成飞行任务负责。空勤组成员以及机上乘客必需听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第十三条 执行近海飞行任务的空勤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熟知海上飞行的特点和海上天气变化规律; 2.生疏公海飞行规章,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 3.生疏识别舰船的方法和空、海联络的规定; 4.生疏各种特别状况的处置方案和机上全部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5.生疏通讯导航设备的使用方法,有娴熟的仪表驾驶术和无线电领航术,并
能依据波浪推断海上的风向、风速; 6.需在舰船甲板起降的直升机驾驶员,必需能够娴熟的操纵直升机在有4度
滚动角的行进舰船甲板,或8度滚动角的停驶的舰船甲板着陆; 7.在使用英语通话的飞行管制区和情报区,能够使用英语与地面航行管制部
门进展娴熟的通话。
第十四条 直升机近海飞行,通常由两名驾驶员操纵。在正常状况下,飞行人员二十四小时内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别状况超过9小时,飞行后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一月累计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10小时,全年累计飞行时间不得超过700小时。
第十五条 担当海上飞行的飞行员,在飞行前8小时内不得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也不得允许处于醉酒状态中的人员登机〔紧急状况除外〕。
第十六条 担当海上飞行任务的空勤组必需遵循以下安全规定: 1.未经公司和航行管制部门批准,不得进展任何飞行; 2.机组成员以及乘客不得私自把武器、毒品、麻醉品和危急品带上直升机;
3.除非因任务需要或发生特别状况,任何飞行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场或野外着陆;
4.发动机在工作状态或旋翼尚未停顿转动前,机组应有一名成员留在操作位置;
5.发动机在工作状态或旋翼尚未停顿转动前,乘客上下机时,应有机组或机场工作人员在机下引导,以免进入危急区,造成伤亡事故;
6.机上没有灭火瓶或加油点没有灭火设施,制止为直升机加油; 7.机组换班,原值班机组必需把任务、直升机、机务维护以及其他一切状况
交待清楚前方可撤离。
第十七条 担当海上飞行任务的空勤组,接到执行任务的通知后,必需: 1.了解船〔平〕台位置,降落甲板面积、与障碍物的相互位置,承载重量,
距海平面的高度以及船、〔平〕台与四周障碍物的相互位置、舰船吨位等,争论不同风向的起降方法;
2.了解所飞海疆和备降机场的有关规定; 3.预备航图,进展领航作业; 4.校对和熟习有关的通信导航资料; 5.制定对各船〔平〕台的搜寻方法和特别状况的处置方案;
6.了解着陆点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争论飞行方案,进展领航计算,提出对导航设施的使用要求,办理离场手续;
7.依据大气条件,计算起飞全重; 8.检查直升机和校对各种飞行文件是否齐全,检查携带油量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客货载重状况和重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10.向乘客讲解海上抢救和自救学问,指导乘客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 11.整个飞行过程中,空勤组和乘客均要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水温在
+10℃以下的海疆飞行时还必需穿好防寒服。
第十八条 担当海上飞行任务的空勤组在飞行实施过程中,必需: 1.开车、起飞前的检查,要严格依据检查单进展。当能见度小于5公里时,
应收到导航台的信号前方可起飞; 2.除有培训任务外,起飞、着陆都应由机长操纵。高度在50米以上,方可
由付驾驶操纵; 3.进入海上飞行前,应对直升机、发动机工作状况进展检查,确信工作正
常,做好进海预备前方可进入海上飞行,并向基地管制部门报告; 4.在低空和超低空飞行时,应使用无线电高度表; 5.在船〔平〕台着陆前应询问降落条件。在没有通信设备的船〔平〕台着陆
时,要依据风向袋或海面上的波浪推断风向,建立起落航线,尽量逆风着陆; 6.当第一次在某船〔平〕台着陆时,应以大于经济速度通过船〔平〕台,看
清船〔平〕台状况前方可着陆;
当两架直升机在同一船〔平〕台着陆时,前机应尽量靠一边着陆,并要特别留意旋翼离障碍物的距离;
7.在行进中的舰船甲板着陆,必需经过严格的训练,着陆前要准确了解舰船速度及滚动角度;
8.当需要在船〔平〕台加油时,应按操作程序进展,特别要留意燃油质量。9.起飞重量要严格遵守规定,直升机增速前,必需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
机工作正常,剩余马力符合规定后,方可增速,并按无地效操纵。 10.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直升机与基地、船〔平〕台之间应建立牢靠的通信
联络。在没有跟踪引导设备的地区,通常每隔15分钟向基地报告一次飞行状况。第十九条 遇有以下状况之一,应返航或去备降机场: 1.天气低于规定标准;
2.油量消耗超过规定或迎风过大,不能保证足够的备份油量; 3.发动机、直升机或机上某些设备工作不正常,以致不能保持正常飞行; 4.船〔平〕台航行保障设施因故不能承受直升机。
第三节 机务修理人员
其次十条 凡担当在中国注册的直升机机务维护工作人员,必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护人员执照,持有外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机务维护执照者,必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
其次十一条 凡属机务维护缘由造成的机务和飞行事故的维护人员,中国民用航空局将临时拘留其执照。待查明缘由,分清责任后,再打算发还或撤消。
其次十二条 担当海上直升机飞行的机务维护人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熟知直升机海上飞行的维护特点,直升机性能和机上全部设备的性能标
准,有单独排解一般故障的工作力量,使直升机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熟知直升机海上飞行航前、航后的机务维护程序; 3.熟知直升机海上飞行必需安装的各种救生设备性能和维护方法,并能保证
这些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4.熟知直升机停放和加油时的安全措施,并能为直升机加注航空燃油; 5.当直升机在空中发生故障时,能够依据空勤组的报告,推断故障缘由,提
出处理意见,帮助空勤组和指挥人员处置发生的特别状况; 6.认真填写和保管好直升机的各种技术档案。
其次十三条 担当直升机海上飞行的机务维护人员,在飞行实施中必需: 1.依据飞行打算,按时做好直升机飞行前的预备工作;如因机务缘由不能按
打算起飞时,应当准时报告本公司或基地航行管制部门; 2.直升机开车时,留意观看发动机、旋翼工作状况或依据声音推断运转是否
正常,且随时与空勤组保持目视联系;
3.直升机在起降、滑行〔飞移〕进出停机坪时,维护好机坪秩序; 4.当直升机在空中发生故障时,准时向飞行指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5.每次飞行完毕后要向机组了解直升机发动机以及各系统工作状况,并作好
具体记录,准时做好航后工作外,还应依据季节、天气、地形等状况做好直升机防潮、防腐、防风等措施。
第四节 船〔平〕台安全员
其次十四条 凡有直升机飞行的船〔平〕台必需设船〔平〕台安全员,他的主要职责是:在直升机海上飞行期间与基地保持通信联系,通报飞行状况,向直升机供给船〔平〕台气象资料和航行保障状况,保证直升机在船〔平〕台停留期间的安全。
其次十五条 船〔平〕台安全员必需经过海上飞行有关学问以及船〔平〕台有关设备使用的训练,并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直升机性能和航行、通讯有关规章制度,船〔平〕台各种通信导航设备,能够把握飞行动态,并向基地通报飞行状况;
2.生疏海上飞行直升机和船〔平〕台的救生和自救设备,了解这些设备的使用程序,当直升机在船〔平〕台发生紧急状况时,能够正确使用船〔平〕台的安全救生设施,以保证乘客、机组和直升机安全;
3.能够观测天气,按时向基地或空勤组供给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其次十六条 直升机海上飞行时,船〔平〕台安全员: 1.亲热观看天气,遇有变化或导航设备消灭故障,应准时通知空勤组和基
地。
2.与空勤组和基地保持不连续的联络。3.按时开放船〔平〕台通信导航设备:
单边带 直升机自基地起飞前30分钟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机自船
〔平〕台起飞前15分钟至直升机与前方站取得联系后15分钟之间开放。
甚高频 直升机到达前30分钟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机在船〔平〕台起飞前10分钟至直升机离开船〔平〕台后,单边带联系正常之间开放。
导航设备 直升机到达前30分钟至降落船〔平〕台,以及直升机自船〔平〕 台起飞前10分钟至飞离船〔平〕台后30分钟之间开放。
4.直升机在起降前应查明:
① 起降区不能有超过规定的障碍物,与能有影响起降的冰、雪;
② 起降区没有积油或其他易燃物品;
③ 邻近起降区的起重机应停顿工作,并将吊臂置于船舷以内;
④ 消防设备完好,防火安全员已到位;
⑤ 救生设备完好,救生船〔艇〕随时可用;
⑥ 起降区标志符合规定,安全网完好,防滑网平展,灯光照明好,有关的关心设备齐全;
⑦ 船〔平〕台冷放自然气已停顿。 5.直升机降落后,维持好船〔平〕台秩序,开关舱门,引导乘客上下直升
机,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6.向空勤组供给乘客、行李、货物仓单。装载腐蚀、易燃、放射性等特别物
品时,须经机长同意,并按规定包装。
第三章 直升机证件和设备要求第一节 直升机证件
其次十七条 凡在中国近海担当海上飞行任务的直升机,必需按规定涂绘明显的识别标志,并应当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飞行手册、飞机记录本,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没有上述标志和文件的直升机制止飞行。〔租赁的直升机标志另按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具体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