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
消费税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一般情况下,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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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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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自产自用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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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发生应税行为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教材未收录)]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除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教材未收录) 双环节课征外,其他纳税环节单一。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其他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在进口、生产(出厂,特殊为移送)、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单一,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入归属
进口环节属于中央;其他环节中地共享
消费税收入属于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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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1)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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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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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目(掌握,能力等级2)
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二、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
税率中最高比例税率为56%,最低为1%;
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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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一)烟
子目: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1%,。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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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二)酒
子目: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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