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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最新版本.doc

上传人:海洋里徜徉知识 2025/5/21 文件大小:1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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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2023年2月试行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2
一、工程概况 2
二、词语含义 2
三、组成本协议的文献 2
四、工程监理服务范围 2
五、工程监理服务期限 2
六、工程监理服务酬金 3
七、双方承诺 3
八、其他 3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 4
一、定义与解释 4
二、监理人的义务 5
三、委托人的义务 7
四、违约责任 8
五、监理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 9
六、监理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10
七、争议解决 11
八、其他 11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11
一、定义与解释 11
二、监理人义务 11
三、委托人义务 11
四、违约责任 11
五、监理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 11
六、监理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11
七、争议解决 11
八、其他 11
九、补充条款 11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11
A-1 勘察阶段: 11
A-2 设计阶段: 11
A-3 设备采购监造: 11
A-4 其他(专业技术征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11
附录B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 11
B-1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 11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11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1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 工程等级:

: 招标部分工程概算投资额:

二、词语含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协议的文献

(合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合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
,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协议文献的组成部分。
四、工程监理服务范围






五、工程监理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
六、工程监理服务酬金
按照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0条《酬金计取》的计取,本工程各阶段监理服务酬金合计总金额为(大写): (¥ )。其中: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七、双方承诺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
八、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协议订立地点: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
一、定义与解释
第1条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工程监理协议(以下简称“监理协议”)的所有文献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工程”是指按照监理协议约定实行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委托人”是指监理协议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监理人”是指监理协议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协议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协议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协议、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监督,参与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监理协议约定,在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
“正常工作”是指监理协议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监理协议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监理协议的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协议、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对于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仅担任一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不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或某监理业务工作,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项具体监理工作业务,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员。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监理协议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协议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毕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毕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天”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监理协议时不可预见,在监理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解释
监理协议文献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组成监理协议的下列文献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协议文献的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⑷.通用条件;
⑸.投标文献(合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献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