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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重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公司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公司,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公司(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解决→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解决)→原酒
    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酒→澄清解决→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解决。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局限性。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合。
    生产场合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公司应具有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合,原酒加工公司应具有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合,加工灌装公司应具有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合。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公司必备的生产设备有:
    1.原料解决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公司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规定的设备,并具有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公司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27-1994《猕猴桃酒》。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规定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公司生产的产品。所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经检查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酿酒原料葡萄或其他水果应新鲜,无霉变腐烂、无夹杂物、无药害、无病害、无污染。
六、必备的出厂检查设备
    (一)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公司必备的出厂检查设备
    1.分析天平();2.干燥箱;3.微生物培养箱;4.消毒锅;5.电冰箱;6.恒温水浴;7.生物显微镜;8.压力测定装置(合用于起泡酒);9.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原酒加工公司必备的出厂检查设备
    1.分析天平();;;。
七、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一)检查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公司的发证检查、监督检查、出厂检查分别按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查项目进行,原酒生产公司的发证检查、监督检查、出厂检查分别按表2所列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出厂检查项目栏中注明“*”标记的,公司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微生物项目为带“*”标记的项目,生产公司无须对每批产品都进行检查,但公司必须具有检查微生物的能力,可以对产品中的微生物涉及酵母菌进行有效的监控。
表1  葡萄酒质量检查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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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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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总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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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滴定酸
√
√
√
 
5
挥发酸
√
√
√
 
6
游离二氧化硫
√
√
√
 
7
总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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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干浸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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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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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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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对起泡酒
11
细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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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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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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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净含量
√
 
√
 
15
苯甲酸、山梨
酸、着色剂、甜味剂等添加剂
√
√
*
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16
标签
√
√
 
 
表2  原酒质量检查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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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总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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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滴定酸
√
√
√
 
4
挥发酸
√
√
√
 
5
游离二氧化硫
√
√
√
 
6
总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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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干浸出物
√
√
√
 
8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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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铅
√
√
*
 
10
苯甲酸、山梨酸、着色剂等添加剂
√
√
*
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表1、表2 中的检查项目是按葡萄酒标准列出的,其他果酒的检查项目可按相应的产品标准,参照表1、表2的项目拟定。
    (二)鉴定原则。
    对于葡萄酒及果酒当检查项目所有合格,或者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中仅有1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期,鉴定结论为:符合发证条件;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项目中超过1项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则鉴定结论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对于原酒,鉴定依据按相应的成品酒标准执行。
八、抽样方法
    根据公司申证产品的种类,随机抽取不同类型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查,原则上每个公司抽取2个样品。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公司的抽样应在公司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500瓶(以750ml/瓶计),净含量在750ml/瓶左右的安静葡萄酒随机抽取12瓶,起泡葡萄酒随机抽取18瓶,净含量大于1000mL或小于600ml/瓶的样品应适当减少或增长取样数量,减少时不得少于8瓶,增长时,样品总量应与750ml/瓶的样品总量相称。对于生产原酒的公司,样品应在公司的贮酒罐中抽取,所抽样品应为混合均匀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吨,抽样量为5L。将抽取的样品平均提成2份,1份检查,1份备查,原酒应进行有效的密封。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公司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公司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23《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七、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一)检查项目
在表1中增长“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项目,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查项目。
将表2下方的文字说明“……参照表1、表2、的项目拟定。”改为“参照表1、表2的项目拟定,其中苹果酒和山楂酒要检展青霉素,并作为发证检查和监督检查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