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化县东大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快我县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经县政府批准,对东大路道路实施改造扩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该区域的实际,制定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一、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
1、建设项目:东大路道路扩建
2、拆迁人: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
3、实施单位:宁化县翠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拆迁范围
东大路道路扩建,东起东山桥,西至中环路口,全长2013米,拆迁范围详见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并参见实地标示,对于不在红线范围但因拆迁会造成房屋整体破坏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也属于拆迁范围。涉迁占地面积约35500㎡,涉及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约43000㎡。涉迁民房66户,拆除面积约20000㎡。涉迁单位有七家:翠江化工有限公司(化肥厂)、建峰水泥厂、张鹤宁仓库、农业局种子仓库、粮食局东山桥粮库(包括兄弟米业加工厂)、电信局机房、城郊乡高堑村江下小组店面等,拆除面积约23000㎡。
三、拆迁工作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由实施单位与工作组入户宣传、动员、解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实动迁房屋产权状况、确认房屋产权面积,入户丈量,核实房屋二次装修和附构筑物的补偿估价。
第二阶段为拆迁实施阶段。由工作组配合实施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金测算,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
第三阶段为申请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以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宁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裁决。
四、住房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是翠江镇辖区村的农民和城郊乡高堑村江下组、锅厂组的农民,并享有本村责任田,且符合宁政(2008)9号《宁化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对象,经本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选择农民小区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
五、住房补偿办法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金计算方法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以拆迁房屋产权证为准)+ 空坪补偿+二次装修及附属构筑物补偿
1、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房屋补偿单价(表一)-折旧费。
折旧费=房屋建筑结构重置价格×%(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大于30年以30年计算)。
不同房屋建筑结构重置价格:框架630元/㎡,砖混550元/㎡,砖木520元/㎡,木质450元/㎡,土木400元/㎡。
2、空坪补偿(以土地证为准)参照宁政(2008)15号基准地价确定为:观音村至一里亭1100/㎡,江下片960元/㎡,化肥厂附近630元/㎡,划拨地按此标准下浮15%。
3、被拆迁房屋二次装修及附属构筑物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折旧补偿标准见表附件1。
附属构筑物补偿测定标准见表附件2。
(二)拆迁安置补偿(助)项目及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给予每月4元/㎡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发给。产权调换的,自签订拆迁协议后腾房之日起逐月发放,交付安置房后一次性再发放3个月装修期的补助费。以24个月为交付安置房期限,超过交房期限起,补助费按双倍发放。
2、搬迁补助费
按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一次迁出给予4元/㎡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迁出给予补助。产权调换的,按迁出、迁入两次计算给予补助,原房过渡的按一次补助计算。
3、普通装修、农民建房补助费
按照本拆迁补偿办法达成协议的,按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扣除已确认的底层店面面积后给予150元/㎡普通装饰或农民建房补助费,以评估价确认补偿金的不予补助。
六、住房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点
1、选择套房期房安置,观音村、一里亭拆迁户安排在东大路小区,江下片区的拆迁户安排在泗竹坑小区、朝阳安置小区。期房的安置房楼座和户型详见小区规划方案、图纸。
2、选择套房现房安置,安排在新庙段安置小区、朝阳安置小区。
3、农民宅基地自建房,安排在泗竹坑客源路以北农民住宅小区。
(二)安置房结构及装修标准。安置房为框架结构、水电到户、铝合金窗、内墙水泥砂浆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入户门安装防盗门,与商品毛坯房相似标准。
(三)安置房价款
1、套房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朝阳安置小区、东大路小区均价1590元/㎡;泗竹坑小区、新庙段安置房均价1450元/㎡。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以内(含5%)的,超面积部分价格上浮5%;超过5%以上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以上为均价,楼层调节系数见下表。
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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