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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原则.ppt

上传人:iluyuw9 2018/3/11 文件大小:6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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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身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严格要求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使保险区别于赌博行为,无保险利益存在则不成立保险;其次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确定损害补偿程度的依据;再者,防止道德风险。保险利益的限制,可以避免保险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蓝某和其妻子赫某结婚,一直未能生育。2001年9月30日,蓝某得知当地的派出所捡到一名弃婴,二人与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并且给该婴儿起名为蓝倩,并且为蓝倩上了户口,户口上注明,蓝倩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11月19日。2002年1月23日,蓝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保险费,受益人为蓝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蓝倩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2002年,蓝倩由于意外事故,溺水身亡。在办理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蓝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经法院审理查明:蓝某并没有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蓝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索要蓝倩的出生证或者收养证,也应对本保险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蓝某保险费3000元并承担保险损失100元。
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
陈先生和王小姐相恋多年,已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但无奈因为工作关系,两人常年两地分居。2008年的情人节,王小姐为给未婚夫陈先生一个惊喜,为其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为20年的两全保险。
不巧的是,陈先生在归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逝世。王小姐在帮助陈先生父母一起料理完后事以后,想起自己为陈先生买的两全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

实际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法律强制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做出的一项默示保证。
,投保人应该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