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是由【知识徜徉土豆】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涉及劳动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协议的责任等。订立和变更劳动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商事活动主体是市场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假如其在签订、履行经济协议中违反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然扰乱市场秩序。
1、关于协议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我们说,协议(不管是劳动协议或是民商事协议)的条款系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产物,其由合法表达,均因此而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当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但该意思表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表达一致的结果也是无效的。
2、关于协议条款中表述结果与现行法律是否冲突。我们说,内国协议当事人不得选择法律。但,涉外商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这是内国协议与涉外协议的一个重要区别。内国协议(双方缔约人均为本国民事主体、协议也于本国内履行)不得选择法律;其含义有2:第一是协议条款的效力归结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或者说是不排斥),法律作出的是限制性规定,则协议条款须与法律规定所一致,否则则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另一方面,是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我们说新法优于旧法是一般规则,但不排除旧法优于新法的规定。此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也是一种规则,值得我们注意;例如劳动协议法与劳动法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结合本案,你们之间的劳动协议条款就法律的合用有约定,则应当以有效约定为准。事实上,你可以理解本人上述陈述,则可以发现你们之间不存在可以选择旧法还是新法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换种说法,“约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出入,则按约定。”这样的表述实际是无效的(参见回复2中相应说明)。或者该条款表述为:“现行法律、法规与约定有出入,则按旧法规定执行。”这个表述一般也是无效的;同样,我们说内国协议当事人无法选择法律,而是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当然,这里有一种情况例外,也就是法无溯及力时,则在新法颁布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的内容不受新法律的颁布而失效;也就是说,新法颁布前的约定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来执行。
3、我们再结合你的问题,关于违约金,我们一方面应当分析违约金是否有效。鉴于这个约定系新法颁布前的约定,则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实际也是法规具有操作性,例如: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来判断是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加以约定;另一方面,还要分析该约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件,如违法则归属无效(例如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补偿。);这里,就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出资提供了培训成为该条款生效的要件。
另一方面,我们再分析新法与旧法之间就服务期问题的冲突;新法(劳动协议法)已经对服务期问题给予了强制性规定,该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服务期的设立上,也体现在了违约金的设立、理赔上。我们来看该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协议,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协议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这条规定可以明显的得出结论,即:经济补偿方面,该法不具有溯及力,仍然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其他方面,该法因有特别规定而消灭了旧法的不同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按照旧法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明确的说是服务期)条款因违反新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但是,假如已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你当然可以按照你的主张解决,但是是否接受还是要看仲裁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