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是由【知识徜徉土豆】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0】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协议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协议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协议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协议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协议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互相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互相独立的意思表达。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达的互动
协议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互相接触,互为意思表达,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协议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达,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达
订立协议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互相所为的意思表达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互相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协议订立问题。
二、协议订立的程序
协议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达一致。协议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达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协议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别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有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达。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可以反映所要订立协议重要内容的意思表达。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协议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达了乐意订立协议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协议的重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达,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消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批准要约内容的意思表达。
2、承诺应具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作为意思表达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4、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协议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协议法规定:“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规定,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规定,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规定作出承诺时,协议成立。
协议签订流程图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署名:
署名:
署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公司签订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以下几个方面是公司签订协议时必须引起重视的:
第一、在签订协议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核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审查资质就是核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签订协议前要仔细审查签约对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权限、公司年检证明等等,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有条件,在协议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公司风险。公证机关和顾问律师对协议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再次审查,通过这些专业人士的参与,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增强协议的有效性。
第二、审查协议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保证协议是有效的。
假如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规定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协议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协议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协议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协议之前,应规定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公司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协议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献,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协议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献就与其签订协议。同时也应当从主线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协议的做法。
第三、签订协议时应当严格审查协议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征询。
根据协议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运用协议条款来弄虚作假,应当严格审查协议各项条款以便使协议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协议的重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品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楚、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协议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第四、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也许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长;约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明确协议签订地。
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协议的签订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协议写明了协议签订地点的,以协议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协议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协议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协议签订地.所以在协议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便于追究协议诈骗及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意义。
第六、力求协议文字表述的准确
协议作为当事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必然规定协议具有实用性,方便操作。协议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但一定要明确。同一协议的各个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协议条款的用词用语要达成明白、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不要让容易发生歧义的文字出现在协议文本当中,俗语说一字千金,协议错一个字很也许会导致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如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就有天壤之别,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处罚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完毕。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
,而“定金”和“订金”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别的,“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处罚性功能。
第七、协议条款应齐全。
虽然每一份协议的内容不同样,但是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涉及:(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2)、协议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3)、标的物的数量;(4)、质量规定;(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协议争议的方法;(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10)双方的盖章或者署名,协议签订日期。
当然,签约各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它的条款,但这些基本的条款应当齐备。
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避免签订无效协议。
我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协议属无效协议,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
二、注意协议的规范与完整。
由于各种因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厉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载明协议中的具体事项规定。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协议时,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三、重视仲裁条款。
在订立经济协议时,应确立双方批准的仲裁机关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拟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协议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协议争议。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当所签的协议发生纠纷时,就可运用仲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