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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 客户申请和受理
(二) 项目初评和调查
(三) 项目评审和决策
(四) 签订担保协议
(五) 抵押登记
(六) 担保收费
(七) 签定保证协议
(八) 保后管理
(九) 代偿和追偿
(十) 担保终结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情表》,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协议;
9. 借款申请书;
10.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重要涉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钞票流量表等;
12.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 其他有关材料。
(二) 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协议;
9.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重要涉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钞票流量表等;
10. 其他有关材料。
(三)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 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 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 保险单;
5. 董事会批准抵押、质押的决议;
6. 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批准抵押的声明;
7. 抵押物、质押物为国有公司,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 其他有关材料。
(四) 注意事项
1.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五)出具受理意见书
第五条 公司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核算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信用担保申报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 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 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 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 该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五)个人客户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及项目收入超过同期贷款额的100%
2. 长沙市地区户口
第四章 项目调查评估
第七条 总经理批准《受理登记表》后,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制定调查方案,涉及人员,时间,调查提纲,并告知客户。
第八条 项目调查评估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项目分析,出具《担保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拟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公司,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公司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算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
作为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 按"清单"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规定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献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 有关各文献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对的,通过对公司成立批文、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献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有资格、合法合规;
(三) 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存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算。 
(四) 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献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 访问公司,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公司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公司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限度、重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重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 对需进一步核算的材料,规定公司提供原件核对;
(三) 考察重要生产、经营场合,通过走、看、问,判断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 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重要调查核算以下内容: 
了解公司的重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帐实采用抽查方式核算。
4. 有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存意见部分;
5. 公司的潜在亏损和或有负债情况。
6. 核算资产负债后调整编制资产负债表。
7. 重大资产负债项目列示明晰,并核算原始凭据。
8. 单独列示涉及诉讼和抵押、质押资金明细。
9. 近三年重要产品生产销售赚钱。
,抽查钞票流水帐和银行对帐单及相关内部原始记录。
(五) 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六) 与项目担保相关的控股公司、子公司、相关单位以及股东个人的财务情况。
(七)调查提纲列示的其他项目。
(八)所有实地调查的资料必须以第一手原始资料为准,否则,在《担保调查报告》中特别提醒。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算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二) 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公司的影响,重要涉及: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限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限度及政府的管制限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钞票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1. 偿债能力,2. 赚钱能力,3. 营运能力,。5. 资产质量,6. 资金结构,7. 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钞票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可以产生足够的钞票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 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限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评审会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财务、经营、公司基本面的情况);
(二) 项目基本情况;
(三) 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 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及其分析;
(五) 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 反担保情况;
(七) 与银行往来或有负债情况;
(八) 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限度;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 调查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公司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公司积极规定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因素并提出解决意见,在《受理登记表中》备注,若资料退回,规定收件人签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存档,项目负责人将解决结果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毕,如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因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具体评审)涉及两个环节,即风险管理部和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提出意见,并按担保金额大小,审批权限,组织评审会议出具《审批意见告知单》。
第十八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记录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评审会议参与人员:
(一) 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 项目负责人和协办人;
(三) 评委会认为须参与的人员。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 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在档案和微机内)告知参与会议人员;
(二) 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参与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参与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与会议人员未达应参与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 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 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 评审委员会和参与会议人员质疑,调查负责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 参与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 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由风险管理部出具《审批意见告知单》。
(八) 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与会议评审人员须在《评审委员意见书》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批准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第二十条 担保审批权限(涉及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撤保的审批):
(一) 担保额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下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 担保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批准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批准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涉及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与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