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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IF和CIP合同中,卖方必须提交保险单据
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单据的分类
保险条款与险别
投保程序
保险单的内容及缮制方法
信用证中有关保险条款举例
一、保单据的概念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二、保险单据的分类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即大保单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即小保单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即发票
预约保险单 (OPEN COVER)
保险批单(ENDORSEMENT)
暂保单
二、保险单据的分类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凭证。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一般须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人签章、赔款偿付地点等项目。此外,还附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保险单可通过背书转让。
二、保险单据的分类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这种凭证除背面不载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保险条款外,其他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与大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它是由保险公司在商业发票上加盖保险单,并且注明保险号码、险别和金额等内容,以此作为保险的凭证。这种单据不可转让。
二、保险单据的分类
暂保单(Cover Note)
保险经纪人签发的一种单据。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后向其签发暂保单,但是暂保单不具有保险单的作用,被保险人不能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暂保单不承担任何责任。
UCP600第二十八条规定:暂保单将不被接受 (Cover Note will not be accepted) 。
三、风险和损失
风险
损失
险别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CIC
水渍险 WA
平安险 FPA
一切险 All Risks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殊附加险 (8种)
基本险
附加险
小
大
ICC(A)
ICC(B)
ICC(C)
大
小
(一)中国保险条款的险别
(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险别
四、保险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变化和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
从1982年2月开始使用新条款,新条款的险别有下列六种:
即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协会货物条款(C),以及协会货物条款战争险条款,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和恶意损害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