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探讨
(来自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施七周年,岁月匆匆而过,盼望《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早日出台已是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共同的愿望。不知何种原因,该实施细则至今没有出台,导致各地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迥异。由于没有统一的做法,产生出来的各种问题对政府采购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形成一种新的桎梏。政府采购是一个“阳光事业”,备受世人关注,如果搞得不好,将使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有关操作问题作一些粗略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信息不对称公开透明受质疑
信息不对称,简单的说就是指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总是普遍地、长期地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处于不利选择的境地,在市场经济中,这将导致低质的商品或服务排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采购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甚至可能导致采购的失败。政府采购中同样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9号令)在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均要求把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予以公开。这种做法,导致很多项目受到采购人制约,因为采购人手中掌握着采购预算等资源,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态度,或详细,或敷衍,人为地增加了项目的复杂性,使原本具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项目丧失了竞争性。具有以下危害性:一是信息不对称导致供应商数量急骤减少。采购人信息公布以后,供应商必然会要找到采购人进行联系,而采购人经过市场调查,已经对所需要货物的品牌、型号等有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印象,对符合参数需要、并且前期已有过接触的供应商则会毫无保留地将本项目的各种重要因素全盘复制给对方,包括预算计划;而对不是所需要的品牌、参数的供应商则只会告诉一个大概,被淡漠的供应商必然丧失掉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从而使该项目只能由寥寥几家圈子中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中标的供应商肯定是采购人心目中青睐的。二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影响到采购质量。拥有不对称信息供应商要多于其他供应商,有的供应商掌握甚至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通过种种手段,隐瞒各种缺陷,欺骗采购人和评标专家中标,而中标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又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益。三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影响到使资源浪费和***萌生。由于信息之间的不共享,一些弱势信息的供应商不得不花大量的成本去知道一些采购人已经知道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一方面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给***提供了条件,试想,一个供应商在商务活动中他所寻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必然要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最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拉拢腐蚀采购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供应商为谋求这些利益所有的耗费,必然会通过其质量、价格、服务等其他渠道达到“投之以李,报之以桃”的效果。
解决问题途径,解铃还须系铃人,要解决供应商和采购人沟通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理所当然地应该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9号令)作相应修改。如果从保全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角度考虑,建议删除采购人的联系方式,这样做可以解决供应商为获取不对称信息而不择手段达到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