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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
位置:
月 日
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承 诺
所 处
年
XXX 乡
马 家
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河道治理,依法标准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视治理,制止和订正违法、违规采
砂行为;
二、负
责预留公益型建设工程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治理,并依据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视采砂人标准采砂;
三、催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准时复平采砂坑槽,去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准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依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准时催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根底设施;
六、帮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冲突纠纷。
经 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 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大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 应当征求有关治理部门的意见。
第 八条 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掌握。开采深度不超过 1 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 5 米。
第 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展公布,承受社会监视。
第 十条 每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 十一条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治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
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存区;
〔三〕 铁路、大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
围;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四〕
〔五〕
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四周河段;
〔六〕 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 划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治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第 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河道砂源补给状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制止河道
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 三
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 十
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实行直接许可或招投标许可方式。拟许可河段应提前公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或投标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 有相关乡镇、行政村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 在河道治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
石料堆放场地;
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
〔六〕
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环保设
施。
第 十五条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在 2 人以上〔含 2 人〕 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规定,托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对 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只有 1 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直接作出许可打算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 十六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 ,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的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采砂和洗砂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 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辆携带。
河 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
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 十八条 上级投资材料费需地方配套资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众投工投劳及其他公益型工程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 50 立方米以下的,在指定的公益型建设工程、群众自用砂开采区开采。
公 益型工程用砂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乡镇、行政村审核,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审批。 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 50 立方米以下的,由用砂人申请,经行政村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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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
依据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 随时转运、去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去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 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治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 不得在河道治理范围内堆放砂石
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 不得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进展破坏性开采;
〔六〕 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需撤出河道治理范围;
〔七〕 自觉承受和听从县水利水土保持
局、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河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河道协管员的监视治理;
〔八〕 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九〕 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保证金和河道采砂安全保证
金。
第 二十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展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 二十一条 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水利水土保持、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