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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件)第十二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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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件)第十二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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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件)第十二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二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基础知识
一、我国参加的《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的船舶污染国际立法
该公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批准或加入的有国家丹麦、法国、埃及、德国、日本、挪威、瑞典、美国、中国等二十几个国家。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 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同时对我国失效。
我国于1999年申请加入《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后者仅在香港地区适用),我国内地尚未加入任何基金公约。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一般规定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内立法
(一)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当发生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事故时,依据我国参加的《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及其2000年议定书确定肇事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包括航行于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
2. 300总吨以上从事“非航行于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②,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1章确定赔偿责任。
3. 300总吨以下从事沿海运输及沿海作业的我国船舶,应当依据交通部1994年的规定予以责任限制。
(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专题研讨
一、油污民事责任的立法特点
(一)法律适用的双重性
(二)归责原则的客观性
(三)责任保险的强制性
我国油污强制保险的现状是:
,从事国际航线营运、载运2 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皆参加了强制保险,但是载运2 000吨以下散装货油的船舶及沿海运输油轮投保油污责任险的数量不多,仅占油轮总数的10%。

(海事局)签发财务能力证书的前提是船舶登记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取得责任保险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担保,而且保险人或其他保证人承诺作为保证人接受索赔人的直接诉讼。
4.《海诉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油污责任附加险条款”和“2003年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的“先付原则”条款,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船舶油污责任承担的二重性


(五)损害赔偿的有限性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除了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案件适用69CLC外,无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适用则比较混乱。
2. 2000年1月5日,92CLC对我国生效。
,其损害类型中除了传统的财产损害外,主要为油污所造成的特殊损害,包括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失。
,国际油污基金主张运用“主要目的”和“双重目的”标准判断费用的承担。
二、船舶油污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我国参加的油污国际公约是否可直接适用国内油污关系


(二)无涉外因素的油污案件应如何适用国内法
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法律适用,目前处于混乱状态。因为我国没有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在国内法适用问题上认识很不统一。本人认为,《民法通则》确立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不应适用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三、船舶污染损害的责任主体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只在《海环法》中有所体现。
该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