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1、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林业局有关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划,结合林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核算要求,并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违者严格按照《会计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本办法按照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原则制定。
4、本办法的制定是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主体,同时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5、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6、本办法规定的总账科目,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工程概(预)算设计要求,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7、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全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企事业单位下属的林场、所(工段)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单位报账。
项目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8、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10、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会计科目表
序
号
编
号
科目名称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资金占用科目
1
101
营造林工程支出
天保工程支出——人工造林
飞播造林
封山育林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种苗设备设施
营林道路
防火设备设施
科技支撑
病虫害防治
其它
退耕还林工程支出——
人工造林(种草)
封山育林
种苗设备设施
科技支撑
病虫害防治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
人工造林(种草)
飞播造林
封山(沙)育林(草)
种苗设备设施
科技支撑
病虫害防治
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
人工造林
飞播造林
封山育林
种苗设备设施
防火设备设施
科技支撑
病虫害防治
其它
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
人工造林
飞播造林
封山育林
种苗设备设施
防火设备设施
科技支撑
病虫害防治
其它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
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
其它营造林工程支出
2
102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
103
设备投资
4
104
待摊投资
5
105
其他投资
6
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
7
107
转出投资
8
111
交付使用资产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林木资产
9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0
214
库存材料
11
232
银行存款
12
233
现金
13
234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4
241
预付备料款
15
242
预付工程款
16
251
应收账款
17
252
其他应收款
资金来源科目
18
301
基建拨款
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
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以前年度拨款
本年其他拨款
本年地方配套资金拨款
19
302
基建投资借款
20
303
预提费用
封山育林等
21
304
其它收入
22
311
待冲基建支出
23
331
应付账款
24
341
应付工资
25
342
应付福利费
26
352
其他应付款
(二)会计科目内容及核算
第101号科目营造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等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它营造林工程支出”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采用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