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渝水区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解决和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条件,采取积极措施,充分调动全区各级组织、社会各界和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多层次筹措资金、多渠道争取援助、多方位提供服务,逐步改善和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无房住、住危房的状况,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用三至五年时间,有重点、分批次地对全区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进行全面维修改造和新建,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建立我区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维修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为前提,力求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亲临相帮的原则。
,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三个优先,一是在经济困难程度上,坚持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优先;二是在住房困难上,坚持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三是在资助方式上,坚持新建、重建优先。集中有限的补助资金,重点资助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对象。
、分批实施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减灾安居等工作,整合资金,统筹规划,按年度分批设施,整体推进。
。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办)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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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1)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对象中,属无房户、危房户(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频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
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重建改造补助。符合新建、重建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重建住房。
(2)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
下列对象不得列入救助范围:子女住房条件较好,父母无房住或住危房的;有两处以上住房,其中尚有一处住房仍可居住的.
(1)新建、重建住房资助标准。结合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资助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建房标准,原则上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较多的,可适当放宽,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新建、重建住房补助标准每户1万元。
(2)维修住房资助标准。视房屋危旧破损程度,以保障其维修后可安全居住为前提,实行分档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面筹集:
(1)省级专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2)困难户发展生产、外出务工、亲友相帮等自筹资金;
(3)困难户建房借贷资金;
(4)整合新农村建设、残疾人危房改造、减灾安居等方面资金。
。资金由区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新建、重建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房屋维修资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民政部门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帐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实施步骤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每年从5月份开始,12月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5月30日前结束)
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作,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住房情况进行逐户摸底,做好危房鉴定工作,确保住房最危险、生活最困难的危房改造户纳入改造范围,并填写《
江西省资助农村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