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增值税改革和政策调整
(一)增值税的类型
理论公式:W=C+V+M
◆生产型增值税:塞内加尔、印尼、中国(转型前)。
W-C1=V+M
◆收入型增值税:摩洛哥。
W-(C1+C2/n)=V+M
◆消费型增值税:极大多数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W-(C1+C2)=V+M
(二)增值税转型与政策调整
增值税转型改革
转型时限与抵扣依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限制抵扣范围
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无形资产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新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还规定,属于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性质的固定资产(指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税[2009]113号另有一些具体规定。
固定资产处置的税收问题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㈠至㈢项所列情形的,(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
废旧物资抵扣政策变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3、小规模纳税的标准与征收变化
原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6%和商业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4%统一调整为3%。同时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原规定为1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原规定为180万元)以下的。并且还明确,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一)收入的实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由以下各项构成:(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的实现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接受捐赠等项目作了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作了系统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一般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