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新区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管委会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郑政〔2011〕84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委会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管委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五)管委会借款合同;
(六)管委会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委托管委会有关部门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高新区法制机构统一负责管委会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实施情况。管委会各部门应协助法制机构做好管委会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管委会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高新区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管委会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八条管委会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管委会各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高新区法制机构书面报备。
第九条管委会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1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通报高新区法制机构。
第十条管委会各部门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高新区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管委会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管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管委会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十三条管委会各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五条管委会各部门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管委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