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和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水资源的持续短缺,本市目前仍然存在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水生态环境失衡、地下水超采严重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待加强等问题。自2008年6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上位法进一步强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增设了相关法律制度。有必要制定新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细化国家大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解决本市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市政府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列入了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并起草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草案共七章93条,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强调污染物减排与生态用水保障并重的原则,加强污水资源化。
针对本市水资源匮乏和生态用水保障严重不足的现状,本条例首次提出污染物减排与生态用水保障并重的原则,鼓励使用再生水。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关系,维护环境的生态需水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环境用水水量,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中提出具体生态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逐步实现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平衡,恢复地表、地下水体合理的水量、水位,最终恢复水生态环境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必须使用再生水。根据不同用途,按照再生水水质标准分类管理。
二、确立了流域管理与目标责任制。
1、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制定将水质与水量统一进行考虑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条例规定,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市各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
2、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在规划实施、总量控制、总量分配、污染源监管等方面所负有的责任。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情况予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公示。
3、建立上下游区县的补偿机制。山东、江苏、辽宁、河北等地试点实践证明,水质交接断面考核制度、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能有效地解决这一上下游地区跨界污染问题,本条例明确建立了上下游区县的补偿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中跨界断面水质指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下游相邻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本条例明确了区、县超过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由发展与改革、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此外,对于工业园区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以及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或排水不达标的,相关行政部门也要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加强了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1、强化规划管理。要做好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里用规划控制手段是必要的。通过适度压缩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种植业品种和布局,合理地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满足农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条例规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供给的要求,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种植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2、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转的资金保障。
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不足,导致一方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另一方面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因缺乏资金而停止运行,造成资源浪费。本条例明确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来源,强调政府主导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保证建设及运转资金。
四、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的保护。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主体、程序和分区管理制度。2008年修订的《水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