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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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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自2004年发布试行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提升了机关工作效能。根据近年来党和国家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效能建设工作实践,对《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作了修订完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八日 
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赤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和示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开展电子政务建设,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六)违反“四条禁令”的;
    (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八)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九)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机关负责人发现本机关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十一)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机关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二)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机关有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对机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效能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