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要猪病免疫技术培训
一、关于国家免疫计划和我省免疫方案有关情况
(一)总体要求
2010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猪乙型脑炎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
(二)职责分工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等条款规定,将政府、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免疫主体等在文件中加以明确。职责分工: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2、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拒绝免疫、逃避检疫、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监测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4、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5、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和疫苗供应,做好售后服务,承担疫苗质量责任(因疫苗质量造成的免疫失败和免疫副反应等)。
(三)口蹄疫
1、与09年比:去掉了“仔猪免疫剂量是成年畜的一半”,为“按说明书规定操作”;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不再限定使用范围;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2、免疫方案:(1)要求。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规模养畜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以春秋集中免疫为主,每月定期补免为辅。(2)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仔猪: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散养家畜免疫:春、秋两季对应免家畜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4)调运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5)使用疫苗种类。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6)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使用、操作。(7)免疫效果监测。猪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O型口蹄疫:使用灭活疫苗的家畜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检测,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或者,采用液相阻断ELISA检测,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使用合成肽疫苗的家畜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免疫合格,达不到要求的重新免疫。
(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与09年比:09年在湖北、湖南、安徽、江苏、广东、江西六省试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可同时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2、免疫方案:(1)要求。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规模养猪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以春秋集中免疫为主,每月定期补免为辅。(2)免疫程序。规模养猪场免疫: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一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散养猪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猪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4)调运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猪或非屠宰猪,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5)使用疫苗种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6)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使用、操作。(7)免疫效果监测。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五)猪瘟
1、与09年比:无变化。
2、免疫方案:(1)要求。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