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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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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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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计量单位
质量
Qn<1000克
g(克)
Qn≥l000克
kg(千克)
体积
Qn <1000毫升
mL(m1)(毫升)
Qn≥1000毫升
L(1)(升)
长度
Qn <100厘米
mm(毫米)或者cm(厘米)
Qn≥100厘米
m(米)
面积
Qn <100平方厘米
mm2(平方毫米)或者cm2(平方厘米)
1平方厘米≤Qn<100平方分米
dm2(平方分米)
Qn≥l平方米
m2(平方米)
附表2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Qn≤50mL
2
50g< Qn≤200g
50mL<Qn≤200ml
3
200g< Qn≤1000g
200ml< Qn≤1000mL
4
Qn >lkg
Qn >1L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2
附表3 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O~50
9

50~100


1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