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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_精品.ppt

上传人:2640102048 2012/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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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税务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则
二、亏损
三、企业清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2、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3、权责发生制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新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原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
差异比较:
“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例:
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1)50;(2)90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
新规定=100-20-50
(2)原规定=100-90-10
新规定=100-20-90
2、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新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规定详细,法律级次一般高于会计制度,有强制性。
会计一般无法律效力,准则性的规定。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