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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登记注册表、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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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登记注册表、汇总表)..doc

上传人:s0012230 2018/3/16 文件大小:1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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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宁区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科学化、社区志愿者活动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委社工委办公室负责全区社区志愿者的规划管理、组织指导和宣传表彰等工作。
街道(社区)成立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辖区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及注册登记、档案管理并及时上报辖区内社区志愿者活动情况。
第三条  社区注册志愿者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参加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  社区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和素质: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
五)承诺自愿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
第六条  凡符合社区志愿者申请条件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一)申请人向街道(社区)社区志愿者协会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天宁区社区志愿者登记表》;
(二)志愿者根据自身愿望、技能和条件可选择一个或几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街道(社区)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对表格进行形式审核,并根据全区统一的编制规则编制社区志愿者注册号码,编号规定如下:雕庄街道,320402D×××××、青龙街道,320402Q×××××、茶山街道,320402C×××××、红梅街道320402H×××××、天宁街道320402T×××××、兰陵街道320402L×××××,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档案管理,向申请人发放《社区志愿者证》。
第七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社区志愿者”身份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社区志愿者相关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自然成为基层社区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
(五)优先享受社区志愿者提供的社区志愿服务;
(六)就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声明退出的自由;
(八)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区志愿者服务守则;
(二)履行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的承诺;
(三)参加年度注册评审;
(四)不得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从事纯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社区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形象;
(六)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社区志愿者开展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注册证号
社区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区统一使用的注册证号,原则上“一人一号”,注册的志愿者可以终生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或未履行社区志愿者服务义务而被取消注册社区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证号。
第十一条  社区志愿者证
社区志愿者证是注册社区志愿者的身份证明,含相片、编号、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用于记录注册社区志愿者基本信息、奖励情况以及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质量及实行年度注册评定的管理办法。注册社区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