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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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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ppt

上传人:mh900965 2018/3/17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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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七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相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的分类,故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是区分其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点: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不同
(三)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不同
(四)代位求偿的适用不同
(五)重复保险、超额保险的适用不同
(六)保险期限不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是以补偿各种有形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为有形财产。
(二)责任保险合同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
是以信用借款合同或信用销售合同中,权利人因债务人不清偿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保证保险合同
是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二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损害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有损失才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2、补偿的量等于实际损失的量。
(二)损失补偿的限度
1、约定限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法定限度━━以保险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法定限度━━以保险利益为限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
1、实际损失的给付;
2、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的补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普通的财产保险合同(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既具有有定额性也具有补偿性)。
(五)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例外
1、损失补偿原则“量的例外”
定值保险为损害补偿原则之“量的例外”。
2、损失补偿原则“质的例外”
海上保险中“委付”为损害补偿原则“质的例外”。
二、损失分摊原则
(一)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
在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二)损失分摊原则的适用范围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三)共同保险的损失分摊
共同保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经过约定,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的保险。
各共保人按事先约定的份额分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