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单站高空测风记录整理
一、计算量得风层风向、风速
㈠计算量得风层的时间规定
1、在0—21分钟,用每1分钟的读数分别计算各量得风层的风向风速
2、在22—42分钟内,用每2分钟的读数分别计算各量得风层的风向风速。
3、在43分钟以后,用每4分钟的读数分别计算各量得风层的风向风速。
,,只有在测风记录终止于42分钟时,。
㈡遇有失测时,计算量得风层的处理规定
1、在0—20分钟内失测1分钟,记录不作失测处理,用
失测前后一分钟的读数计算量得风层的风向、风速;失
测>1分钟,记录作失测处理。
2、在20—40分钟内失测≤2分钟时,记录不作失测处
理,用失测前后一分钟的读数计算量得风层;如失测>
2分钟,则记录作失测处理。
3、40分钟以后失测≤4分钟时,记录不作失测处理,用
失测前后一分钟的读数计算量得风层;如失测>4分
钟,则记录作失测处理。
注意:当20、21分钟记录失测时,刚好跨在20分钟前
后,此时记录应作缺测处理;当39、40、41分钟失测,
刚好跨在40分钟前后,此时记录也应作缺测处理;
三、遇有特殊情况的计算
㈠当经纬仪的仰角器差∣Δδ∣≥±°时,仰角
读数必须进行订正。
㈡观测中遇有气球过顶,且仰角大于90°时,需用
仰角的补角,即180-δ及方位角±180°来计算量得
风层,当α>180°用“-”号;当α<180°用“+”号。
㈢观测点距施放点的距离>30米时,应进行零点位
移。即:将放球点的方位角读数和距观测点的距离作
为0分钟的读数。
二、计算规定高度的风
1、规定高度的分类
㈠距经纬仪规定高度:(米):300、600、900;
㈡距海平面规定高度(米): 500、1000、1500、
2000、2500、3000、3500、4000、4500、5000、
5500、6000、7000、8000、9000、10000、
10500、12000、14000以后每隔2000米为一层,到
38000米为止;
㈢等压面规定高度(hpa):925、850、700、500、
400、300、250、200、150、100、70、50 、30 、
20、10。
二、计算规定高度的时间
㈠小球测风
1、距经纬仪300、600、900的时间:直接用各规定
高度除以气球升速。
2、距海平面规定高度的时间:(距海平面规定高
度—经纬仪拔海高度)÷200
3、规定等压面时间:(各规定等压面的平均海平面
高度—经纬仪拔海高度)÷200
㈡雷达单独测风
(1)位势高度计算方法
根据各高度计算分钟的仰角和斜距值计算出几何高度
后,进行大气折射订正、地球曲率订正、位势米与几
何米的换算后得到位势高度。
(2)确定时高线
以探空记录纸的纵坐标表示时间,横坐标表示高度,
根据地面及每分钟雷达天线位势高度在探空记录纸上
得到时间——高度曲线。
⑷求取规定高度的时间
①经纬仪300、600、900米时间:
②读取距海平面规定高度的时间:
③规定等压面的时间:
采用最接近的探空记录所得各等压面拔海高度,
在时—高线上直接读取时间。
注:当最接近的一次探空记录终止高度低于本次
雷达单独测风高度终止时,高出部分的规定等压
面高度可向前再推一个时次查找,如果还不能满
足时,剩余部分规定等压面的高度,采用小球测
风的规定等压面平均高度来代替。
三、计算规定高度的风
由各规定高度时间在相应量得风层中内插求取。
四、计算规定高度风的特殊情况处理
㈠过北处理
当规定高度所处的相邻两个量得风层的风向变化经过
正北时,求取两量得风层之间的风向差时,必须将
风向较小的加上360°后,再求取风向差。
㈡若风向变化很大,且相邻两个量得风层的风向差接
近180°±3°时,必须根据记录中的前后4个量得风
层进行判断,确定过南还是过北。
㈢规定高度遇有上或下一量得风层失测时代替规定:
1、低于或等于地面900米的规定高度,可用其上或下
100米及其以内量得风层的风代替。
2、距地900米以上,等于或低于海拔6000米的规定高
度,可用其上或下200米及以内量得风层的风代替。
当规定高度和用来代替的量得风层的高度中有一个高度小于或
等于距地900米时,即用规定高度上或下100米及以内量得风层
的风代替。
3、海拔高于6000米的规定高度,可用其上或下500
米及以内量得风层的风代替。
当规定高度和用来代替的量得风层的高度中有一个高度小于
拔海6000米时,即用规定高度上或下200米及以内量得风层
的风代替。
4、如果某规定高度根据代替规定不能代替,则该规
定高度的风作缺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