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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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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pptx

上传人:012luyin 2018/3/18 文件大小:40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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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部分配套规章解读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五个新版《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经农业部201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结构篇章
2017年版 《农药管理条例》
2001年版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二章
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
第三章
农药生产
农药生产
第四章
农药经营
农药经营
第五章
农药使用
农药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附则
1、新旧《条例》结构篇章对比
新《农药管理条例》在监管管理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成员、登记试验单位、农药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1、总则
第五条,是第一章总则中变化最大的内容,新《条例》明确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这是旧版《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内容。
2、农药登记
第九条、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农药企业而言申请农药登记要提交的资料,实际上基本没有太多变化,依旧需要提交登记试验资料、依旧需要提交标签、依旧需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及标准检验方法等资料。而且,在得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新《条例》允许与已取得中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3、农药生产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由原来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变更为农业主管部门,且办理农药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由原来的六条简化为现在的四条。
对农药包装规格、标签、标签说明等的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要求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4、农药经营
要求经营者具有合格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有义务采购证件齐全的合格农药产品,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要求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1、不需办理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企业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办经营许可。
在发证机关管辖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2、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把高毒农药、高风险农药等统一确定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区划,核发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3、设立经营许可准入门槛
一是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是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