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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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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ppt

上传人:yzhlya 2018/3/18 文件大小:3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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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总则案例疏议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是否违法案》
【案情简介】
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金某应原郊区某村会计李某的要求,于1985年末为该村机械厂揽活并进行技术服务。当时,该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986年初,金某任研究院第三产业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将自己为一些水库设计的水闸门及其附件的加工制作任务交给该机械厂。并经常利用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到该厂进行技术指导,并同工人一起加工制作,使该厂不仅能够保证加工质量,赶在汛期前交货,而且节省了人力、工时和材料,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于此同时,金某还为该厂设计制作等项目提供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解决了生产中的难题。为此,该厂于1986年5月至年底先后分三次给金某技术咨询费、揽活提成费等共计3200元,还给金某所在单位管理费1000元。
【审理判析】
本案一审时法院认定金某构成了受贿罪,再审时改判金某无罪。
【法理研究】
早在本案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的立案侦查期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如1985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科技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5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等。所以这些政策、法律文件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归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金某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办企业进行技术服务,使该企业走出困境,活动可观的经济效益,此行为为党和政府所鼓励,金某因此获取的报酬是他自己付出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金某没有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反而为本单位挣得1000元的管理费。
总之,金某的行为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为扶持村办企业、发展农村经济做出了贡献,不应当被认为构成受贿罪。可见,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价有偿原则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收货人将雪梨损失情况告知甲冷风库,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核查后,以铁路责任为由拒不赔偿。甲冷风库诉至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判析】
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冷风库委托供销社与当地车站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冷风库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发站、到站及中途各站)应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完整、及时运输的义务。货物逾期到达或发生灭失、变质、损坏等,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托运人、收费人的过错可以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逾期违约的赔偿责任。
雪梨腐烂变质的原因是易腐的雪梨逾期10天运到,对此到达站的货运记录、货运事故复查书能予以认定。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现场做出查勘报告,以属铁路责任为由不予赔偿,冷风库要求货物的到达站赔偿货物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理研究】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发站、到站及中途各站)应对所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完整、及时运输的义务。对铁路逾期运到或发生灭失、变质、损坏等,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托运人、收费人的过错可以免责外,应承担逾期违约的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在我国虽然属于国有企业,但当其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其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超出运输合同以外的任何特权,它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疑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遗赠纠纷案》
【案情简介】
蒋女与黄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1996年,黄男与张女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男因患肝癌住院治疗,张女一直在旁照料。黄男便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夫妻共有房所获款的一半,即价值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女。2001年4月20日,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同年4月22日,黄男因病去逝。遗体火化前,张女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原配蒋女的面宣布了黄男的遗嘱。称黄已将6万元的遗产赠与她。但蒋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女以蒋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虽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是基于黄男与张女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将遗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女,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女的合法继承权。遗赠人黄男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