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按照造价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对不同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审查、执行与监督等进行规范的系统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不同阶段造价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计量支付价、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依法管价、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省管和国家授权省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业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相关的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职责明确的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审核、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全过程控制、诚信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路工程造价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及相关业务指导;
(二)公路工程专业定额和概预算补充定额等计价标准的制(修)订;
(三)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新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四)参与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核查、送审,及时建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实现造价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专业定额和概预算补充定额等计价标准、造价信息采集及报送、造价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承担设计控制责任,应当科学选用技术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规模,严格执行计价标准,准确编制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承担各自的造价管理工作,对工程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计价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的计价标准和我省发布的补充计价标准。公路工程计价标准中未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可以参照相关专业计价标准或者相关依据执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本省公路工程需要的补充计价标准。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造价实行分阶段计价。根据建设的不同阶段、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等建设目标,采用合适的造价标准,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工程(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