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及要求
主要内容 一、申报材料中常见的问题及相关案例二、不评项目的确定三、缓评项目的确定
一、申报材料中常见的问题及相关案例
(一)不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案例: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的“××××”项目。
奖励范围:
★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已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已获奖和未获奖),其专用子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案例:国营第五一四厂的“××××”项目,其总项“××××”已荣获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的“××××”项目,其总项“××××”已荣获了国家科技进步奖。
(三)需经过一年以上应用实际考核,但应用不到一年
案例: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第八一〇研究所的“××××”项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第五○四研究所的“××××”项目。
注:应用起始时间至少应为上一年的4月15日。
(四)按规定,未出具“主要完成人证明”
案例: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的第4、6完成人为军方人员,未按规定出具主要完成人证明;国营第八零四厂“××××”项目的第4完成人为副总经理,未出具主要完成人证明。
“主要完成人证明”的相关规定:
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和军代表,一般不能作为技术研究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报奖。对上述人员确曾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且符合《奖励办法》和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型号等系统工程子项目未出具“子项目报奖证明”
案例: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的“××××”项目为“××××”的子项,申报时未提供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
型号等系统工程成果的子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单独报奖:
★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或者签订合同,并具有明确的技(战)术指标要求;
★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其创新点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主要完成人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复;
★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他子项目重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