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对象
三、投保风险、可保风险与保险风险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
五、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六、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七、保险期限
八、免赔额(率)
九、损失赔偿与争议处理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1、保险人
亦称承保人,是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注册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是既拥有保险费的请求权又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经营实体。
主要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制公司
其他形式:自保公司和保险合作社
《保险法》第十条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义务
亦称要保人,指对于投保标的具有投保利益,并且申请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具备的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义务
3、被保险人
财产合同中列明的接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且对于保险标的存在与否具有财务利益和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情况:
1、存在隶属或雇佣关系;
2、存在法律承认的继承、赡养或监护关系;
3、存在债务和债权关系;
4、存在赠与关系。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第120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中介人的一种,与律师、会计师一样,是一种独立的专业人员,是保险市场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