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讲解
贯彻落实中央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政策体系
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目录
1、历史回顾
2、现行小额贷款政策解读
3、社保所初审和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4、财政贴息补充规定讲解
一、历史回顾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的,其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2005年,政府运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以中央四部委发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 为标志。
本市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3]803号)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4]2161号)
一、历史回顾
第二阶段:2006年之后,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为标志。配套文件有: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6]534号)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京劳社服发[2006]56号)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金融[2008]1987号)
一、历史回顾
将贷款对象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转军人四类人
将贷款额度从2-10万元提高到5-50万元
将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
将反担保比例由50%下调到30%
建立了信用社区,信用社区推荐的个体户贷款免于提供反担保
对从事微利项目或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小企业给予财政贴息,将个体户贷款财政贴息微利项目从原来的19个具体项目扩大到了8大行业。
二、现行小额贷款政策解读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指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有效《毕业证书》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转军人
持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者根据企业安置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给予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两部分组成,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全市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目前规模是 3200万。区县级担保基金由区县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辖区内的个体户贷款提供担保,目前规模为每区县200万共3600万。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