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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政策解读.ppt

上传人:wxb2020 2012/6/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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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政策解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海关保税监管政策解读
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海关保税监管政策解读
一、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背景
二、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的条文解读(共十七个条文)
一、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背景
大连海关本着“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十六字方针,对地方经济发展予以高度重视。1996年,为支持大连软件出口,大连海关就出台了大关统5号文,在全国海关率先推出了支持软件出口的服务措施。2007年,新一届党组成立后,张志南关长、荣晓帆副关长多次带队到大连高新园区考察软件及服务外包发展情况。2008年年底,大连海关为支持企业克服金融危机,促进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在当时政策框架下推出了《大连海关支持软件出口六项服务措施》,并提出《创新适应服务外包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的研究课题。2009年上半年,大连海关向海关总署汇报了课题研究情况,署领导对大连海关的创新精神和课题方向予以了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在大连召开由总署加贸司组织、10个业务量较大的直属海关参加的论证研讨会。其后,又经过杭州、上海等研讨会的完善并会签商务部,最终出台了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
二、署加发【2009】448号文件的条文解读(共十七个条文)
文件概况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09】448号),2009年11月6日下发。
《试点通知》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精神的具体措施之一。
《试点通知》共十七条,涵盖了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合同的备案、变更、进出口、核销等内容。
第一条
具体条文:
海关对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本款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根据今年 4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这个文件首次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做了权威的表述和定义。
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下简称外包业务)是指《通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项下的国际服务业务。
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
对第一条的条文解读
总的来说,本条是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定位。共有四款,包括企业资质限定、业务范围限定和进口货物的范围。
以下是对本条四款规定的分别解读:
对第一条第一款的解读
这是海关现行企业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即是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才纳入本次试点工作的监管范围,这是海关分类管理政策的要求。
本款规定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不属于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范畴。具体《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的商品明细,需要相关企业加以明确。
对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解读
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企业资质予以限定。本款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第三款是对从事的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的规定。
今年 4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这个文件首次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做了权威的表述和定义。
该资质的认定系省级地方政府根据(财税【2009】63号)组织认定,由外经贸部门以文件方式统一向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