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浦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吴梅凤
加油站安全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概述
二、安全技术与管理的有关概念
三、现代安全管理
四、事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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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即企业的“第一把手”。
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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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篇患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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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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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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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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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
(2)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4)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5)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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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安全设备的管理。
(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
(3)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4)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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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述
(5)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6)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7)交叉作业的管理
(8)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
(9)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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