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此含义包括三方面内容
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使相对人取得利益)
依法设定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一章总则
便民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权利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一章总则
行政许可的撤回及补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撤回的两种情形
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种活动,后来通过修改,对这种行为加以禁止
、法规、规章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改变,提高了准入的门槛,或者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被许可人必须满足新的许可条件或者对其从事活动的范围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
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理解为情势变更)
撤回或者变更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应当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
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补偿的原则,有合理补偿、适当补偿、充分补偿以及相应补偿等。本法规定的是依法补偿,即依照有关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因此,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况。某些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主要有:(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许可。(2)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3)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如海域使用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机关自身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二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两者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练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