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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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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23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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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1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104~×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密封(放射)源 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防护容器 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密封源出厂前或失窃后追回时应进行活度检验、泄漏检验与表面放射性沾污检验。
密封源检验合格证书、到货登记以及发放、转证等有关资料应与密封源同时长期保存,并定期核查。
5 对防护容器的要求
贮存容器和运输容器必须便于密封源的取放。
运输容器要便于搬运,并应设有能证明确实未被开启的"铅封"之类标志物。
工作容器应标明编号、型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及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当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和环境,确定工作容器附近相应的剂量当量率限值,保证周围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相应的年剂量限值要求。
工作容器必须具备源位指示器,明确显示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或工作位置。
工作容器必须设有防止密封源脱落或被无关人员打开的特殊结构。
6 密封源贮存
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应分别设计安全可靠的贮源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备。
贮源室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贮源室应有专人管理。
有些贮源室须建造贮源坑,根据存放密封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