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聘用人员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室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考核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全面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根据我室工作实际,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办理解聘手续或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四条经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室各执一份。聘用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第五条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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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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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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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一季度内累计旷工4个工作日,一年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的;
,拒不服从指挥,经教育不改的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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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必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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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本室统一组织,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的考核由结算点负责人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每月月底报室领导。
第十条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实行每天上午和下午两考勤,考勤工作采取打卡签到与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二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年内事假5天以内(含5天),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工资正常发放。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