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东营 2009-7-30 来源:市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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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各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三、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馆(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五、注销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销。被注销的文物藏品,应在原档案中注明原因、注销时间并附有关文件另行建档保存。六、馆(所)藏文物的保养、修复、复制和拓印,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或改变文物的原状。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一般文物应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二、三级文物,应当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所)藏一级文物,应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局批准。馆(所)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在本单位设立的修复室内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如本馆(所)未设立修复室或没有专业人员时,应当由符合条件并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修复、复制和拓印。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修复、复制和拓印馆(所)藏文物,禁止将馆(所)藏文物交由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修复、复制和拓印。七、严禁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