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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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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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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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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昌吉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引进原则及对象
第一条引进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昌吉市先进装备制造和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产业、资源开发及深加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等五大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城建、规划、交通、社会管理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基础,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全方位及个性化的服务保障。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下列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
(三)国家、省、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发明专利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
(六)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硕士学位)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七)在国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海外人才;
(八)鼓励我市户籍或原属我市户籍的专业人员回乡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第二章优惠政策及享受待遇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薪酬待遇。党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确保高于原单位同职级薪资水平。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对其工资予以浮动,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商定。
(二)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
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5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5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
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3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4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
引进的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发明专利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省、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 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2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