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严禁集居区外违法建筑的意见
各村(社区)、各企业单位:
为集约节约土地资源,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三化”融合进程,从根本上杜绝农保区、农民集聚区外违法建房现象,大力引导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现就规范全镇建房管理、严格控制聚居区外建房,经听证并报党政联席会讨论,对建房管理重申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四个制度
(一)严格执行法律和规划的制度。所有建设必须服从《土地管理法》、《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符合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规划和村庄发展规划,严禁违反法规进行审批或建设,一经发现,无条件拆除。
(二)严格执行建房申请报批制度。无论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户需建房都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一律实行“先审批后建房”,职能部门按规划和研究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由政府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
(三)严格执行农民居住集聚制度。禁止农户在原宅基地上擅自翻建、改建、维修房屋(包括老房屋改建、楼房扩建、平房加层、兴建附房等等)。农户凡需新建、改建、翻建的,一律到镇、村(社区)统一规划的农民集居区按图建设,或进城进镇农民集居区居住。
(四)严格执行老宅地拆迁复垦先行制度。
1、凡到村(社区)农民集居点建房的农户必须先拆除原房,原宅基地复垦验收达标后方可进区开工建设。
2、凡到镇区农民集居区购买成本价安置房的农户,必须将原宅基地拆除复垦达标,由国土部门验收出具证明后方可购买。
二、严格坚持“三个原则”
(一)鼓励农户进城进镇集中居住的原则。凡愿放弃宅基地到镇区农民集居区居住的现有平房户,政府将启动相关程序,对其现有房屋按交通工程搬迁标准给予补偿,到镇区集居安置区按成本价(含土地、配套设施、建筑等成本费用)购买房屋。同时进行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享受该标准的平房户必须是一户一宅且原有平房按复垦标准平整到位。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1、特殊照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经村和镇国土、建管部门共同鉴定为危房的,按政办35号文件精神,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后,方可在老宅基地建过渡房(平房)。
一是经济特别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庭。
二是低保户。
上述两种对象必须出具革命军人伤残证、烈士证书和由民政部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