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关总署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文件概况: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09】448号),2009年11月6日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5号,2009年12月24日下发
《试点通知》共十七条,涵盖了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合同的备案、变更、进出口、核销等内容。
第一条【试点的政策定位】
本条是海关对服务外包业务保税监管的政策。共四款,包括企业资质限定、业务范围限定和进口货物的范围
第一款:海关对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说明:这是海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款:对第一款的企业资质予以限定。
本款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根据今年 4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这个文件首次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做了权威的表述和定义。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包企业的财税政策是: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2)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工资总额8%以内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国际服务外包收入);
4)实施年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6个条件认定
1、从事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信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结合第一款,企业要从事服务外包保税试点,还须以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B类及以上的海关管理企业类别。
第三款规定从事的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必须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63号文附件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rsourcing)
1)软件研发及外包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usiness Process Oursourcing)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
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
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