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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讨论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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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讨论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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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讨论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带薪年休假制度讨论意见稿
xxx部门针对公司最近出台的《xxx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进行了讨论,综合大家对细则提出的一系列疑问或问题,形成意见稿提出,供人力资源部参考。以下条款针对细则标示的条款对照说明。
细则第三条,关于工作年限与休假天数有疑问,请核实。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一)款中规定职工带薪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在西宁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另外关于工作年限计算与公司计算方法有不同,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细则第四条(一)~(四)款,关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规
定条款有疑问,请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细则第四条(六)款,建议所休假期超过年休假两倍以上时
间者,取消当年年休假。细则第四条(七)款,建议取消。
细则第五条,建议改成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
假、“陪护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增加了“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和“陪护假”内容。
细则第七条,鉴于员工休假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议将元月
20日制定休假计划的上报时间改为9月20日。
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的计算,请将
月工资所包括名目详细说明,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应按照300%进行支付。
细则第十三条,关于工作年限计算,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细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应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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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