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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第四版) 童诗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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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第四版) 童诗白.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
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陈卫佐
内容提要: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
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
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
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
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 才能
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
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
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的选择。由于“程序
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
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
发生抵触。
关键词:法院地国家国内法国际条约冲突规则
在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越来越迅捷、便利的今天,贸易、投资、金融和跨国公司的
生产经营前所未有地全球化,跨越国境的民事含商事,下同往来日益频繁,含有涉
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在通常情况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涉外民事案
件由有国际管辖权的一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受理。在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程序法上,有
国际管辖权的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裁判机关如户籍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公
证机关等所在或所属国家被称为广义的“法院地国家”。由于涉外民事案件具有国际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获德国洪堡基金会—项目资助。
】本文所称“国际私法”是狭义的国际私法,指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体系的
那部分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与涉外民事案件有关的裁判豁免权规则、国际管辖权规则、关于外国人在国际
民事程序法上的地位的规则、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则、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
规则属于另一个法律部门或分支,即国际民事程序法。
· ·
法学研究年第期
即与一个以上外国法律体系有联系,从而不同于纯粹国内的民事案件,有国际管辖权
的机关不能简单地径直适用法院地国家的实体私法规则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质进行裁判。
在此情形下,作为“间接规范”的冲突规则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是指定某一国家的法律体
系法院地法或外国法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鉴于冲突规则既可能存在于法院地
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法院判例中,也可能存在于已对法院地国家生效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
条约中,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机关有必要处理好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
也叫“自主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何者优先的问题。然而,涉外民事
案件的国际性并不必然导致冲突规则的适用。当一个涉外民事案件符合已对法院地国家
生效的某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时,可能会导致该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
的直接适用。此时,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必须让位于国际条约。有鉴于此,
一国的立法者在制定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时,不可不考虑它们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法院
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问题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
很强的实践意义。
本文在简单论述关于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关系的“二元论”和“一元论”
之后,主要在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关系、法院地
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中的实体私法规则的关系这两个层面上探讨法院地
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鉴于与涉外民事案件有关的双边或多边条
约既可能含有冲突规则和实体私法规则,也可能含有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本文也附带
论及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与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的关系。
各国在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问题上所采取的学说不尽相同,主要存
在“二元论”与“一元论”的理论分野。
采“二元论”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认为,国际条约和法院地国家的
国内法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秩序。因此,国际条约的规定必须先转化为国内法的规
定,才能得到内国法院和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的直接适用。例如,德国是典型的采“二
元论”的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条第款第句规定: “调整联邦的政治
关系或与联邦立法的客体有关的国际条约,必须分别得到对联邦立法有管辖权的各机关
以联邦法律为形式的同意或协助。”经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成为德国联邦法律
的组成部分。
另一些国家如法国、瑞士、波兰在法院地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