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
项目名称:武汉王家墩商务区核心区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委托人: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受托人:NIKKEN SEKKEI CIVIL ENGINEERING LTD.
(乙方)
受托人代理人: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丙方)
签订地点: 武汉市
签订日期: 2010年月日
甲方系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及合法经营的中国企业法人。甲方作为本业务的委托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取得一切政府及内部授权,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乙方系按照日本国法律设立及合法经营的日本国法人。乙方作为本业务的承担方,已按照日本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取得一切政府及内部授权,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丙方系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及合法经营的中国法人。丙方作为乙方的受托代理人,已按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取得一切政府、内部及乙方授权,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武汉王家墩商务区核心区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以下简称“本业务”)。丙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内容
业务内容为武汉王家墩商务区核心区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武汉王家墩商务区核心区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业务提案书》(以下简称“提案书”)。
第二条履行期间及地点
设计总工期及各阶段工作周期详见提案书中业务进度之约定。
业务的履行地点为日本。
第三条甲方责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设计服务工作所必需之全部资料。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拟订甲方需提供乙方之所有资料的目录清单;甲方按双方确认
之目录清单提供资料予乙方后,视为甲方已履行本项责任。在设计进行过程中,乙方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目录清单以外资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甲方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有效时限及合法性负责。
甲方应根据项目进度或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各种指示、决定、许可、承认,并不得要求乙方违反中国的有关标准。
甲方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应充分协助乙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甲方应负责乙方在中国进行现场调查时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交涉工作。
甲方应按付款进度支付合同价款。
第四条乙方责任
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包括附件),按时完成乙方承担的全部业务。
乙方依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附件)按时提交设计成果。
乙方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成果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乙方应参加任务书中规定的甲方召集的相关会议。
接受甲方在任务书中规定的相关会议上或会议后提出的合理意见且在工作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不因吸收此意见而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对丙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丙方违约视同乙方违约。如因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向甲方提供足够数量的设计文件(具体详见提案书约定)
其他内容详见提案书约定。
第五条丙方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完成向有关部门的申报及审批手续,以确保乙方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履行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付款进度,当甲方将乙方的业务费以人民币方式付给丙方后,丙方应马上与税务局交涉及办理对外付汇手续,并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以日元方式将业务费付给乙方。
第六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
乙方应仅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使用甲方提供的(不论来自甲方自身或其聘请的顾问或专业机构的)相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报告、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文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中国政府部门不受此限。
第七条禁止合同转让
合同各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如得到除本方以外本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承诺时可以不受此项约束。
第八条知识产权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向乙方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后,本业务成果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承诺甲方不会因采用乙方的设计而在专利权、版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受到来自第三方的诉讼或索赔,如有发生时,乙方应
采取甲方满意的措施进行处理,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可在用于自身宣传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但同时必须注明乙方为本项目原创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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