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
主讲人:赵俊文
关于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一、《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所谓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制定婚姻登记条例?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一)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表现为三个方面:
1、婚姻法关于婚姻登记的内容比较原则;
2、制定婚姻登记条例使婚姻登记工作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3、使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得到规范,使分散于各类法规中的规定统一到一个法规中。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是有效实施婚姻法的重要保障。自从1950年我工作的配套法规。我的规定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但是都十分原则,只有通过规定配套法规才具有可操作性。婚姻登记工作是由各地方为数众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具体实施的。如果没有统一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就无法开展。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以及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等诸多事项,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依法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婚姻登记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立法层次有多种。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层次自上而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适用于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地方。
在此次修改条例之前,规范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的立法是不同部门规章。此次修改条例,考虑到办理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统一立法规定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完全可以统一以作全面的规范。
(二)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
表现为:
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针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随心所欲的两性行为-----通过立法规范----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方加以干涉,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男女双方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愿结为夫妻。
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婚姻关系。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是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婚姻自由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相对立的,也与轻率地婚事或者不严肃地对待两性关系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就是要制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行为,抵制随心所欲的两性行为。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是指男女双方结成的夫妻。其中,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嫁一个丈夫,任何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关系。同时,我国法律保障一夫一妻制度,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一夫一妻知识与一夫多妻制或者重婚行为相对立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的违法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坚决反对重婚。我国刑法将重婚规定为犯罪行为,可以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